第四节 防护屏障

第4.4.1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二、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50kg和60kg,设置屏障有困难时,可以不设防护屏障。

第4.4.2条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

第4.4.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400kg和55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第4.4.4条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

二、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第4.4.5条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

第4.4.6条 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

第4.4.7条 夯土防护挡墙应采用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0.2~1∶0.25;墙高不应大于4.5m;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第4.4.8条 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按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