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的内部距离

第4.2.1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注: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4.2.2条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确定;

二、A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2确定。

第4.2.3条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锅炉房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100m,2t以下锅炉房不应小于50m;

二、与单建变电所、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三、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第4.2.4条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C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第4.2.5条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与锅炉房、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变电所、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