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第3.4.1条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危险品的销毁采用烧毁法时,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危险品销毁场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