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 工厂规划

第3.1.1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第3.1.2条 烟花爆竹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第3.1.3条 工厂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二、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布置。

三、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

第3.1.4条 当工厂建在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