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通讯
第11.7.1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有通讯或信号设施。采用普通电话系统作火灾报警时,应能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11.7.2条 危险场所的通讯设备及线路,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五节有关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