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室内线路

第11.3.1条 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电线穿钢管敷设或采用电缆。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该网路的额定电压,并不应低于500V;通讯导线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250V。

二、Ⅰ类危险场所除仪表线路外,不应敷设电力和照明线路。壁龛灯线路应沿建筑物外墙穿钢管敷设。

三、Ⅰ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的线路,可采用铝芯电线或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第11.3.2条 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压接或焊接;

二、截面在6mm2及以下的单股铜线或铝线,与电器或仪表的接线端子连接时,可不用导线端子或其他终端附件;

三、当截面超过6mm2时,应设导线端子或其他终端附件。

第11.3.3条 Ⅰ、Ⅱ类危险场所的导线截面选择和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管敷设的电力及照明导线最小允许截面铜芯导线为1.5mm2,沿危险场所外墙穿管敷设的铝芯导线为2.5mm2;

二、采用熔断器或自动开关作为导线过负荷保护的线路,其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的长延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三、引向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线路,当电压为500V以下时,其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第11.3.4条 当采用电线穿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Ⅱ类危险场所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水煤气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

二、穿电线的钢管在该场所内应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电线的钢管在引入非密封的防爆电气设备前,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如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已自带密封装置,则不必另加隔离密封装置;

2.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螺纹应完整连接并不应小于6扣,在有振动的场所,还应有防松动装置;

3.管线的分支处,应采用相应级别的接线盒。

第11.3.5条 当采用电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敷设在各类危险场所的电缆,应采用有难燃护套的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可以采用移动式铜芯电缆,其机械强度不应低于中型橡套电缆。

二、电缆宜明敷,在易受损伤的线段应穿钢管保护。必须在电缆沟内敷设时,应有防止水及有燃爆危险的物质侵入沟内的措施,并应将电缆过墙处的墙洞密封。

三、除照明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点应设在接线盒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