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气设备 第11.2.1条 在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产品标准生,并经国家审定合格的定型产品。 第11.2.2条 对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发生电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危险场所以外。 第11.2.3条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类危险场所,除仪表外,不应装设电气设备。仪表应选择适用于烟火药、黑火药危险场所的本质安全型。 二、Ⅱ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择密封防爆型、增安型(只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及适用于烟火药、黑火药危险场所的本质安全型。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插座的选择,还应满足在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和拔出的要求。 三、Ⅲ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选择密封型、防水防尘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可选择封闭型。 四、Ⅱ类、Ⅲ类危险场所的接线盒,应采用与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型。 第11.2.4条 危险场所电气照明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在各类危险场所门灯及外墙上的开关,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