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危险场所的电气 第一节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第11.1.1条 工作间和仓库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一、Ⅰ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大量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 二、Ⅱ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少量能形成燃爆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 三、Ⅲ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工作间。 第11.1.2条 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并有门相通的工作间,当隔墙为密封墙,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时,该工作间的危险类别可按 表11.1.2 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与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类别相同。 第11.1.3条 排风室危险场所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为Ⅰ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可划为Ⅱ类危险场所; 二、为Ⅱ、Ⅲ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三、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各类危险场所的排风室可划为Ⅲ类危险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