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通风

第10.2.1条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送风系统,应采用直流式;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阀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第10.2.2条 A、C级厂房内,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宜设局部排风,并应分别单独设置。

第10.2.3条 在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内,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

二、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净化装置宜采用湿法除尘;当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或燃烧时,不应采用湿式除尘器,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置于净化装置之后。

三、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水平风管应设有不小于1%坡度。

四、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五、排风管道宜采用圆形截面风管,风管上应设置检查孔。

第10.2.4条 A、C级厂房的通风机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危险性工作间相通。

第10.2.5条 A、C级厂房的送风系统,其送风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