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危险性建筑物的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暖

第10.1.1条 当A、C级厂房需采暖时,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散热器时,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二、黑火药制品和烟花药制品的装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7Mpa的低压蒸汽。

第10.1.2条 A、C级厂房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应采用易于擦洗的散热器,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二、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应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三、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必须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采用有密闭措施的暗沟;

四、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