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自动控制和二次结线 第5.9.1条 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控制,宜按自动化要求进行设计。机组容量在800千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手动或通过自动装置,以一个命令脉冲完成水轮发电机组的起动和停机,必要时,应能自动并网; 二、根据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的变化,应有自动调节水轮发电机组有关参数的控制; 三、机组附属设备、技术供水系统、渗漏排水系统及压缩空气系统等,均应能自动和手动操作。 装机容量在6000千瓦以上,且水电站在地区电力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应装设能适应系统运行要求的其它自动装置。有条件的梯级水电站或水电站群,可采用远动集中控制。 第5.9.2条 水轮机液压或电动操作进水阀和进水口快速闸门的控制,应包括在机组自动操作接线范围内,并能单独进行操作。当全厂事故停机且调速器失灵或压力水管发生事故时,在控制室应能控制快速闸门紧急下降。 第5.9.3条 发电机应装设自动调节励磁装置,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电压降低时,应将发电机励磁迅速增加至最大值。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继电强行励磁装置; 二、应限制水轮发电机转速升高引起的过电压。当需大量降低励磁电流时,应能快速减磁或增设快速减磁装置。 第5.9.4条 发电机应装设自动灭磁装置。 第5.9.5条 装有断路器的35千伏线路和重要的10千伏线路,宜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闸应一次动作。 第5.9.6条 自动重合闸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重合闸宜采用控制开关与断路器位置两者不对应原理起动。但当操作控制开关将断路器断开或者断路器投入故障线路上被保护装置断开时,自动重合闸均不应动作; 二、对双侧电源线路,应采用同步检查和无电压检查的重合闸; 三、自动重合闸应实现重合闸后加速继电保护的动作。当用控制开关合闸时,也宜采用加速保护动作的措施; 四、对采用无电压检查自动重合闸的线路,宜装设线路单相接地检查按钮; 五、自动重合闸动作后,应自动复归。 第5.9.7条 厂用电的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任一段母线失去电压时,应能动作; 二、应保证在失去电压的母线电源断开后动作; 三、应只动作一次。 第5.9.8条 当水电站设有控制室时,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35千伏线路和重要的10千伏线路、事故照明及直流系统等主要设备,均应在控制室内进行控制。 未设控制室的水电站,上述设备的控制可在就地控制屏上或在主机室配电装置上进行。 第5.9.9条 电气元件的控制、测量和信号,可根据具体条件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强电或强电小型控制设备,如采用不带信号返回屏的集中控制台或控制屏。 第5.9.10条 水电站内应装设中央复归和重复或不重复动作的信号装置。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装置应发出区别不同故障性质的音响信号。容量较小的水电站,可只装设中央复归不重复动作的音响信号装置。 第5.9.11条 水电站的并列操作,应装设自同步装置和带有非同步闭锁的手动准同步装置或半自动(或自动)准同步装置。 第5.9.12条 装设在发电机出口、发电机——变压器组单元结线高压侧和母线分段等处的断路器,均应能进行同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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