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继电保护装置 第5.8.1条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主保护和后备保护装置。主保护装置应能快速而可靠地切除被保护区域内的故障。当主保护装置或断路器拒绝动作时,应由元件本身的后备保护或由相邻元件的保护装置切除故障。 第5.8.2条 动作于跳闸的继电保护,应有选择性。前后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和动作时限,均应相互配合。保护装置的时限级差,可取0.5~0.7秒。 第5.8.3条 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运行方式和故障类型进行计算确定,必要时还应计入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 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Km,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电机、变压器的差动保护,Km宜大于和等于2.0; 二、发电机、变压器及线路的电流速断保护,按保护安装处短路电流计算时Km宜大于和等于2.0; 三、电流、电压保护,按本保护区末端短路计算时,Km宜大于和等于1.5,但特殊情况下可取1.25; 四、远后备保护,按相邻保护区末端短路计算,Km宜大于和等于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