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照明

第5.7.1条   水电站应设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分开的供电网络。正常照明应由厂用电系统供电,事故照明电源应由蓄电池组或其他电源供电。

第5.7.2条   在夜间需进行工作和活动的地区,应装设正常照明。当正常照明消失仍需工作的场所和运行人员来往的主要通道均应装设事故照明。

水电站最低的照度标准及需装设事故照明的地点,可参照表5.1确定。

水电站最低照准标准(单位:勒克斯)表5.1-1

水电站最低照准标准(单位:勒克斯)表5.1-2

第5.7.3条   装设于发电机风洞、水轮机坑内及安装高度低于2.5米的灯具,应采取安全措施。检修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大于36伏。

第5.7.4条   照明线的零线,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

第5.7.5条   蓄电池室内,严禁安装分电箱、电源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设备;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第5.7.6条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