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厂用电及厂坝区供电

第5.3.1条 厂用电的电源,应由发电机电压母线或单元分支线接出。厂用变压器不应超过两台。对装设两台厂用变压器的水电站,且附近有可靠的外来电源时,其中一台变压器应与外来电源连接。

第5.3.2条 厂用变压器的高压侧宜装设熔断器。

第5.3.3条 厂用变压器的容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设一台变压器时,其容量必须按最大计算负荷进行选择;

二、装设两台变压器时,当其中一台检修或出现故障,另一台应能担负水电站正常运行时的重要厂用电负荷或担负短时最大负荷;

三、计算厂用电负荷时,应合理选取厂用电负荷的负荷系数和网络损失系数。必要时还应校验电动机自起动负荷。

第5.3.4条 厂用电的电压应采用380/220伏、三相四线制系统。当设置两台厂用变压器时,厂用电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结线,并宜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5.3.5条 集中布置的厂用低压配电装置,应采用成套低压配电屏;对零星分散负荷,可采用动力配电箱。

第5.3.6条 厂、坝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可由专设的厂坝区用电变压器供电。

对影响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泄洪闸门启闭机等重要负荷,当无手动操作机构时,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