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操作电源 第5.11.1条 地区电力系统中的主力水电站,其操作电源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蓄电池应只装设一组,并应按浮充电方式运行。 第5.11.2条 蓄电池组的电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可采用110伏、220伏或48伏蓄电池组。 第5.11.3条 蓄电池的容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并取其较大值: 一、应满足全厂事故停电时的用电容量,停电时间可按0.5小时计算; 二、应满足最大冲击负荷的容量。 第5.11.4条 蓄电池的充电及浮充电,宜采用一套硅整流装置。有条件时,可选用带逆变装置的可控硅整流装置。 第5.11.5条 一般水电站(除主力水电站外)的操作电源,可采用复式整流装置,硅整流电容储能装置或其他形式的直流电源。当保护控制简单且交流电源可靠时,可采用交流操作。 第5.11.6条 采用复式整流直流系统,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应满足保护、控制、信号及开关跳闸的要求;当发生各种短路故障时,应保证有关保护可靠动作和相应电气回路开关可靠跳闸。 第5.11.7条 采用硅整流电容储能装置直流系统时,宜设置两套硅整流设备。电容器可根据保护控制的要求进行分组。当失去交流电源情况下,每组电容器的总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使所需要动作的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可靠动作; 二、保证供给相应电气回路开关跳闸及事故停机电磁阀线圈消耗的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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