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通风及采暖

第4.8.1条 水电站厂房的通风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厂房型式及各生产场所对空气参数的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4.8.2条 地面式厂房的主机室、安装场和副厂房的通风方式,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室内工作地带空气参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的各层,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方式。

第4.8.3条 地下式、溢流式及其他密闭式厂房,可利用各种孔洞,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方式。

当室外空气计算参数不能满足上述通风方式时,可采用空气调节装置。

第4.8.4条 夏季室外计算温度为32℃及以上时,主、副厂房宜设置遮阳板和隔热层。有条件时,可用水库水或地下水淋洒厂房屋面降温。

第4.8.5条 蓄电池室的通风应保证良好。当敞开式酸性蓄电池室布置在发电机层或自然地面以上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小时。风机工作时,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

贮酸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5次燉小时。套间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小时。

蓄电池室及贮酸室的室内空气,严禁循环使用。

采用防酸隔爆蓄电池时,蓄电池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小时。

第4.8.6条 蓄电池室、酸室和套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机及调节设备应采取防酸腐蚀措施。配套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与充电装置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排风系统的排气口,应高出厂房屋顶1.5米。

当采用防酸隔爆蓄电池时,排风机与充电装置之间可不设电气联锁装置。

第4.8.7条 发电机采用管道式通风时,其热风应引至厂房外,并不得反回厂内。

第4.8.8条 蓄电池室的室内温度,不宜小于5℃和大于35℃。当室外计算温度高于35℃时,可增加蓄电池的装置容量,但不宜采用降温设施。当室温低于5℃时,可在进风管上装设密闭式电热器,电热器应设在邻近的房间内,并应设置与通风机电气联锁装置。如不设采暖设备时,蓄电池容量允许降低,但最低室温不得低于0℃。

第4.8.9条 生产厂房的室内温度不得小于5℃,当小于5℃时,室内应有采暖措施。

主厂房内可利用发电机热风采暖。控制室及其他生产场所,可采用电热器或其他临时采暖措施,不得采用火炉采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