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油系统

第4.5.1条 水电站的绝缘油系统的设备、管路和透平油系统,宜分开设置。

第4.5.2条 绝缘油、透平油的系统,可按油的品种各设两个容积相同的净油桶和污油桶。

透平油桶的容积,可按容量最大的一台机组用油量的110%确定。

变压器用油的油桶容积,可按容量最大的一台主变压器用油量的110%确定。

油断路器用油的油桶容积,可按最大一组油断路器总用油量的110%确定。

第4.5.3条 油处理设备的品种、容量及台数,可根据水电站用油量的大小选择。

第4.5.4条 油系统不应设置油再生设备及油化验设备。

第4.5.5条 对梯级水电站或水电站群,可在位置适中或用油量较大的水电站设置中心油系统。

中心油系统的设备,除应设置水电站群用油需要的贮油设备外,尚应设置油净化处理设备及油化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