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4.3.1条 机组检修排水和厂内渗漏排水系统可分开设置,各设专用的排水泵。当采用一个系统时,应设置防止外水倒灌厂房的措施。

装机容量较小的水电站,排水系统可适当简化。

第4.3.2条 机组检修的排水应设置两台水泵,不考虑备用。排水量宜按4小时内能排出一台水轮机过流部分和钢管内的积水与上、下游闸(阀)门的漏水量之和确定。

每台水泵的排水量,应大于上、下游闸(阀)门的总漏水量。排水泵可用手动操作。

第4.3.3条 厂内渗漏水的排除应设两台水泵,并互为备用。

排渗漏水的排水泵,应能随集水井或集水廊道的水位变化自动运转。

第4.3.4条 采用集水廊道时,其最小尺寸,高应有1.8米,宽应有1.0米。廊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出口不应被水淹没。

采用集水井时,其有效容积不宜小于一台水泵10分钟排水量和不宜大于一台水泵20分钟的排水量。

第4.3.5条 厂区积水的排除,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引入厂内集水井或集水廊道中。

第4.3.6条 立轴式水轮机顶盖的排水宜采用自流方式。排水管宜设两根,并应设置拦污栅。轴流式水轮机顶盖的排水,当采用水泵排水时,应设置备用泵。水泵应能按顶盖下的积水水位自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