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供水系统 第4.2.1条 技术供水(机组冷却水、润滑水和主轴密封用水)系统应有备用水源。其中,润滑水的备用水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转。供水系统的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取水口应保证通过需要的流量。 第4.2.2条 水电站的技术供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头在12米以上时,宜采用自流供水,最大水头大于50米时,应设置可靠的减压设备,或采用射流泵供水; 二、供水量较大(发电机有空气冷却器),且水头在80米以上时,应在自流减压供水、射流泵供水和水泵供水之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三、水头大于120米时,宜采用水泵供水; 四、最大水头在12米上下,最小水头小于12米时,宜采用自流和水泵相结合的混合式供水。 第4.2.3条 当采用水泵供水方式时,应设置备用水泵,当一组水泵中任一台水泵发生故障时,备用水泵应能自动投入运转。 第4.2.4条 机组冷却水系统应装设滤水器,润滑水系统应加设专用的滤水器。滤水器清污时,系统供水不应中断。 第4.2.5条 水电站厂房应设消防供水系统。 水电站水头在30米以上,消防供水可采用自流供水。 水电站水头在30米以下,消防供水宜采用水泵供水,不考虑备用水泵,但应有可靠的电源,水泵的供水量,应不小于最大一次失火的消防用水量。 当技术供水采用水泵供水时,消防供水与技术供水可合成一个系统。当供水水头和水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可用化学灭火器。 第4.2.6条 供水管路内的流速,不宜大于7米/秒,亦不宜小于2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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