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通航、过木及过鱼建筑物

第3.6.1条 通航、过木建筑物的规模型式及其位置,应根据过坝运送量的大小及木材流送工艺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3.6.2条 运送量很大的通航与过木建筑物,宜分开建设;但受条件限制时,也可合建。

第3.6.3条 通航、过木建筑物宜远离进水口、厂房和溢洪道,如因条件限制须傍靠这些建筑物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6.4条 船闸应布置在靠近主航道一侧。下游引航道应与主航道平顺衔接,应使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水流的流速、流态满足通航要求,并应设置防泥沙淤积的措施。

第3.6.5条 升船机的型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斜面升航机道的位置,宜选择在地形平缓、工程量小、地质条件较好和有良好水域条件的地方。

第3.6.6条 低水头水电站的过木建筑物,可采用水筏道。水筏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筏道在平面上应直线布置,进口应设置导航设施,首部应设置闸门,并宜采用下沉式闸门,出口一般宜靠近主流;

二、水筏道纵坡的选择应便于过排和安全;

三、水筏道出口的水面不得出现淹没式水跃。

第3.6.7条 当木材采用机械方式过坝,应尽量不增加过坝工序和辅助材料。

第3.6.8条 过木建筑物的上、下游宜设置相应的停排、编排、合排场和防洪设施。

第3.6.9条 过鱼建筑物的型式,应会同水产部门研究确定。过鱼建筑物采用鱼道时,其进、出口位置、纵坡、宽度、水深及诱鱼流速等,宜通过模型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