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泄水建筑物

第3.3.1条 水电站枢纽必须设置泄洪建筑物。放水孔的布置应根据灌溉、排沙、检修或其它特殊要求确定。

第3.3.2条 泄洪建筑物的型式、尺寸及高程,应根据坝型、泄量、防洪特征水位、地形地质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3.3条 泄洪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石坝宜采用开敞式岸边溢洪道;

二、混凝土坝、砌石坝宜采用坝顶溢流;

三、河床式水电站可采用泄洪闸。

第3.3.4条 泄洪建筑物泄放设计洪水时,应保证挡水建筑物及其它主要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考虑下游河道的防洪要求。泄放校核洪水时,应保证挡水建筑物的安全。

第3.3.5条 泄洪建筑物的下游,应设置消能和防护设施,消能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3.6条 泄洪建筑物的泄洪能力,消能设计及高速水流区弯道流态等均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宜经水工模型试验校验。

第3.3.7条 开敞式岸边溢洪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平面上,其轴线宜直线布置;

二、在纵剖面上,进口、陡槽、出口等各段间的水面线衔接应平缓;

三、应设置人行交通设施。

第3.3.8条 开敞式岸边溢洪道宜作衬砌。在地质条件特别良好并远离主要建筑物时,可采用部分衬砌或不衬砌。

第3.3.9条 泄洪隧洞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有压流或无压流。土石坝下的泄洪管道应按无压流设计。泄洪隧洞和泄洪的坝下埋管严禁采用有压流和无压流相互交替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