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总体布置及水工建筑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水电站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及水工建筑物设计,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料:

一、地形图 测图项目及其比例尺宜符合表3.1的规定:

测图项目及比例尺表3.1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图纸。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三、气象、水文资料及有关水利、水能计算成果;

四、施工条件调查资料;

五、水力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方面的资料;

六、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资料。

第3.1.2条 水电站的工作水头,可分为低水头、中水头和高水头三级。低水头为30米以下,中水头为30~100米,高水头为100米以上。

第3.1.3条 水电站的坝址、厂址宜在河流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地形、地质条件;

二、枢纽布置;

三、施工条件;

四、水流条件;

五、运行管理和送电条件;

六、人口及房屋迁移和农田淹没损失。

第3.1.4条 枢纽的总体布置应满足综合利用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为混凝土坝后式厂房时,在溢流水面宽度、进厂交通和基础深度等条件可能的情况下,电站厂房宜布置在靠近坝的下游侧;

二、当有通航船闸的枢纽中,厂房宜布置在与船闸相对的溢洪道一侧;

三、当坝下游河床落差较大时,厂房是否布置在远离大坝的下游,应进行经济比较后确定;

四、在低水头枢纽里,厂房下部结构可以全部或部分与进水口结构结合。中水头电站厂房,厂房下部结构和上游墙,宜和坝脚分缝。

第3.1.5条 引水式水电站的首部枢纽,可采用无坝或低坝引水。在弯曲河段上,其进水闸宜设置在凹岸,稍偏下游。

第3.1.6条 河床式水电站的厂房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槽顺直的河段上,应使厂房进水口处的水流平顺和不应有泥沙淤积。

第3.1.7条 渠道上的水电站,宜与跌水或陡坡建筑物联建。当电站与落差建筑物分建时,其引水渠及尾水渠与渠道的衔接,应使水流流态稳定。当渠道流量不变而分多级设站时,宜选择等水头多级电站。

第3.1.8条 挡水建筑物为土石坝时,引水管道宜采用隧洞或岸边压力管道引水,水电站厂房宜布置在岸边或地下。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浆砌石重力坝时,引水管道可埋设在坝体内。

第3.1.9条 水电站所在河流的漂浮物较多时,其引水泄水建筑物的进水口附近,应设置拦污排,并应设置排污和清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