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库淹没处理

第2.4.1条   水库的淹没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的赔偿或防护按2~5年一遇洪水的回水高程计算;  

二、人口、房屋的外迁或后靠,按10~20年一遇洪水的回水高程计算。

第2.4.2条   多年和年调节水库可根据利用其周边土地的可能性,确定其利用范围,但不得围堤耕种和减少调节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