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装机容量和机组台数

第2.3.1条   水电站设计水平年可采用第一台机组投入运行后的第五年,并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年份相一致。设计水平年的负荷水平,可有一个变化范围。

第2.3.2条   水电站的设计保证率可用历时保证率表示;其值应根据水电站装机容量占当地电力系统总容量的比重,按表2.1选择。

水电站设计保证率表2.1

第2.3.3条   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工作容量及备用容量,可通过电力电量平衡、经技术经济比较和综合分析确定。

第2.3.4条   调节性能较好的水电站,可设置负荷备用容量和事故或检修备用容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电站,可设置重复容量,但应是经济合理的。

第2.3.5条   水电站装机容量占当地电力系统总容量的比重较小,且受资料条件限制时,可采用保证出力倍数和年利用小时数等简化方法,选择水电站的装机容量:  

1.无调节或日调节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按保证出力的1.5~2.0倍或年利用小时不低于5000小时确定;  

2.调节性能较好的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按保证出力的2.0~5.0倍或年利用小时不低于3000确定。

第2.3.6条   低水头水电站装机容量的选择,应考虑洪水期水头减小,出力降低的影响。梯级电站,应考虑下一梯级的回水对上一梯级尾水位的影响。渠道电站,应考虑上游用水渠道水位消落的影响。

第2.3.7条   灌溉期结合灌溉用水发电的水电站,其装机容量应根据灌溉设计流量确定。

第2.3.8条   水电站的机组台数不宜少于二台或多于四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