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利及水能

第2.2.1条   水电站的技术经济分析,一般可采用动态的投资回收年限法。投资回收年限宜定为15年。

第2.2.2条   兼有发电和灌溉任务等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其取水方式和水量分配应根据任务主次、灌区分布、电站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2.2.3条   径流调节和水能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多年调节水库,应采用长系列(或代表段),按月平均流量进行计算;  

二、对年调节水库,应采用设计年的月(旬)平均流量进行计算;  

三、无调节或日调节电站,应采用日(时)平均流量进行计算;  四、对年调节或无调节的水库,其计算年份,可选择丰水、平水、枯水三个代表年进行计算。

第2.2.4条   径流调节和水能计算成果,应绘制成下列曲线:  

一、调节流量过程线(有灌溉或其它通航过木等任务时,应反映流量的年内分配)及历时曲线;  

二、水头过程线及水头保证率曲线;  

三、出力过程线及出力保证率曲线;  

四、出力与发电量关系曲线及装机容量年利用小时关系曲线。

第2.2.5条   水电站上下游已有或经批准即将兴建调节水库时,其径流调节和水能计算,应考虑上下游的调节作用和补偿调节要求。

第2.2.6条   梯级水电站应研究各梯级间相互影响的因素,按获得梯级最大综合利用效益的原则,确定其特征值。

第2.2.7条   水电站跨流域引水时,应分析外流域和本流域的经济效益,阐明引水的合理性。

第2.2.8条   水电站水库的正常蓄水位及死水位,应根据地形、地质、水力资源条件、水库淹没损失、近期与远景用水、用电要求等,拟定若干方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论证确定。

第2.2.9条   水电站为小型,但水库或水利枢纽属大、中型工程时,除小水电站本身外,其它设计必须遵守有关大、中型工程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2.10条   泄洪建筑物的规模,应结合枢纽总体布置,通过洪水调节计算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2.11条   水库的洪水调节可采用静库容计算。当水库下游有防洪要求时,应根据水库规模,研究洪水调度规则及安全泄量等,如水库的防洪库容较大,可根据洪水特性,重复利用一部分库容兴利的可能性。

第2.2.12条   水电站位于已建工程下游时,应根据水电站规模,上游工程的防洪能力,统一考虑洪水的调度规则,确定本枢纽的防洪特征水位。  当水电站位于已建工程上游时,应根据本水电站的要求确定防洪特征水位,并应考虑对下游工程的影响。

第2.2.13条   在多沙河流上修建水电站,其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和枢纽布置,应采取减缓水库泥沙淤积的措施。

第2.2.14条   水库的回水曲线,应按规定频率的设计洪峰流量及相应的坝前水位和坝前最高水位时的相应泄量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计算,取其外包线确定。并应根据计算河段的特性选择糙率。回水影响较大,河段较复杂,应适当加测河道横断面,提高计算精度。回水影响较小时,计算可简化。对多沙河流推算回水曲线时,应考虑泥沙淤积的影响。

第2.2.15条   对灌溉、发电结合的工程,应合理进行水量分配,制定调度运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