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水力发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地方水利、电力、航运、木材流送、水产和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装机容量25,000千瓦及以下,机组容量10,000千瓦以下,其中机电部分,适用于机组容量为500~6,000千瓦、出线电压不超过35千伏的新建水电站的设计。 第1.0.3条 水电站的初步设计,宜在河流(河段或地区)规划和地方电力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经审批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对上、下游有影响的河段的开发,应征求相邻地区意见。 第1.0.4条 水电站设计,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勘 第1.0.5条 水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