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测
6.1.1 产品出厂前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
按照本标准第4.1~4.3、4.4.2~4.4.12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6.1.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每项工程抽检不少于50%,但抽检数不少于二樘。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为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应全部返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交付。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连续生产5年以上时;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6.2 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试验。
6.2.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由合格产品中抽检3樘进行型式试验。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为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允许返修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