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1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四章要求进行各项检验。 6.1.2 出厂检验应在三项基本物理性能合格后进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第四、五章的要求进行各项试验。 6.2.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投产鉴定; b.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经一定的生产周期(一般为四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抽样方法 推拉窗出厂前应按全同号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当批量少于200樘时按4%抽检,但总抽检数不得少于5樘;当批量大于200樘时按3%抽检,但总抽检数不得少于10樘。 6.4 批合格的判定规则 抽取的样本经检验不合格品数大于10%时,应加倍抽检,再经复检不合格品数仍大于10%时,此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待全部返修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