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安全疏散

8.5.1 A、B、D级厂房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A、B、D级厂房内的非危险性工作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工作间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8.5.2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对A、B级厂房不应超过15m,对D级厂房不应超过20m。

8.5.3 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中。穿过危险性工作间而到达外部的出口或楼梯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有防护屏障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