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 抗爆间室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宜小于300mm。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8.4.2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烧钢筋混凝土。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的屋盖。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对毗邻工作间不致造成破坏时,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8.4.3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窗和轻质易碎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间室结构应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和观察孔上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破片作用下,不应穿透。 2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3抗爆门宜为单扇平开门或推拉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4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8.4.5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面。 8.4.6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燉2,但不应小于150mm。 3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8.4.7 在抗爆间室轻型面的外面,应设置抗爆屏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屏院结构应根据间室内的设计药量,符合下列规定: 2抗爆屏院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当屏院进深超过 4m时,其中墙的高度应增加,增加高度应为进深增加量的1/2,边墙由抗爆间室檐口高度逐渐增至屏院中墙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