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结构选型

8.2.1 A、B、D级多层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

8.2.2 A、B级单层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

1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员少的A、B级厂房。

2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内,且抗爆间室外不存放危险品的B级厂房。

3承重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B级试验站等。

4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

5无人操作的厂房。

8.2.3 D级单层厂房跨房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6m时,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也可采用钢柱承重的排架结构。钢柱应采取防火措施。

8.2.4 A、B、D级厂房的屋盖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级多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

2A级单层厂房及B、D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但下列A级单层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1)黑火药生产厂房;
2)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轮碾机混药厂房;
3)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

8.2.5 当确有可靠试验资料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危险性建筑物的承重结构时,可采用新型轻质高强结构或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