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A、B、D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可采用难燃烧体。 8.1.2 A、B、D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级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辅助用室。除黑火药和二硝基重氮酚(含作用与起爆药类似的药剂)生产中的A级厂房外,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 A级厂房的办公用室、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2B、D级厂房内不宜设置办公用室。当B、D级厂房设置办公用室、辅助用室时,应将办公用室、辅助用室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应设抗震缝及用不小于370mm厚的砖墙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2层。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办公用室、辅助用室。 3办公用室、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性工作间的轻型面。 8.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可按附录C确定。其卫生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相应的级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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