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距B级、D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3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4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A、B、D级建筑物内,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7.2.5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 7.2.6 当采用铁路运输危险品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站台上允许最大存药量(包括车箱内的存药量)以及站台与其周围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及站台的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确定。 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30%。 当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