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 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中,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举例见附录B。

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于屋檐高度;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2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

5.4.3 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2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应根据设计药量确定。

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 当利用开挖的边坡兼做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措施。

5.4.5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宜大于15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构造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作用区为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m。

2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做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不宜小于2.2m,净宽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举例见附录B。

3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外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第5.4.3条的规定。防护土堤开口处尽端挡土墙的高度可根据需要确定。在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5.4.8 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仓库(火药、炸药除外)的存药量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存药量规定时,两个仓库可组建在有防护土堤相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存药量的总和确定。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一个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时,其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取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