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存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确定,且不应小于35m。

表5.2.2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m)

2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中“两个建筑物中一个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10kV及以下的单建变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A级厂房服务的无固定值班员的单建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5m;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宜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7)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8)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3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作中,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按表5.2.2中“两个建筑均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第5.2.2条2款的有关要求。

4嵌入在A级厂房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B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B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35m。但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B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削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但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建筑物与上述各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5)仅为B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B级装药包装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5.2.4 危险品生产区D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D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D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地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