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存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确定,且不应小于35m。 表5.2.2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m) 2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中“两个建筑物中一个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3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作中,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按表5.2.2中“两个建筑均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第5.2.2条2款的有关要求。 4嵌入在A级厂房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B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B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35m。但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B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D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D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D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