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存药量 3.2.1 建筑物的存药量应包括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暂存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 3.2.2 位于厂房外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应计算在厂房的存药量内。 3.2.3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存放在同一工作间内时,应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硝酸铵可按其存量的一半计算。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不应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存有炸药的工作间之间有隔墙相隔,并符合表3.2.3要求时,可不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表3.2.3炸药生产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及隔墙厚度 3.2.4 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种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2.5 有抗爆间室的厂房,其抗爆间室中的药量可不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3.2.6 当计算抗爆间室结构时,抗爆间室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的全部药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