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5.3.1 在危险区域安装电动仪表设备时,应按本规范第12.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5.3.2 敷设在各类危险区域内的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线)线路及本质安全线路,应符合本规范第12.3节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第7.1节的有关规定。

15.3.3 对装有非防爆型电子仪表或其他电子设备的仪表箱、变送器箱等,当必须安装于F1区、F2区时,应向箱内送入洁净的空气,箱内压力应保持不低于50Pa。当压力下降或中断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仪表电源。在仪表投入运行前应先向箱体内通入5倍容积的气体进行清扫。

15.3.4 为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和电气仪表设备及人身的安全,必须进行正确的接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