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5.2.1 在危险品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燃烧爆炸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有自动工作制外,还应有手动工作制。

15.2.2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联锁控制装置。

15.2.3 自动控制用的气源、电源发生停气、停电故障时,安全联锁系统的最终状态,必须保证使工艺操作和运转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15.2.4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