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控制

15.1 一般规定

15.1.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自动控制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等的有关规定。

15.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应按本规范第12.1节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