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混装炸药车地面制备厂 14.0.1 为现场混装炸药车而进行的原材料贮存,和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及装车作业,应建立地面制备厂。 14.0.2 当制备厂内不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时,该制备厂的设计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 14.0.3 当制备厂内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时,该制备厂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相应的有关规定。 硝酸铵贮存、破碎,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的制备,装车作业等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应为D级。电气危险区域应为F2区。防雷类别应为Ⅱ类。应设室外消火栓。 14.0.4 硝酸铵破碎,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厂房可联建。硝酸铵破碎与其他工房之间应有隔墙。 14.0.5 混装车可进入D级工房进行装车作业。 14.0.6 宜设混装车车库。该车库可与维修工房联建,应有隔墙。 14.0.7 乳化剂、敏化剂库房和柴油库房可联建,应有隔墙。 14.0.8 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单库最大贮量应为600t。 14.0.9 危险品仓库区内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品发放间,距邻近库房不宜小于5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