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危险品销毁场 13.2.1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销毁危险品时,应设置危险品销毁场。销毁场应布置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 13.2.2 当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法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 用炸毁法时,应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炸毁地点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屏障。 13.2.3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等不应小于150m。 13.2.4 销毁场不应设待销毁的危险品贮存库,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销毁场应设人身掩体,其位置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地点,与作业地点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掩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0m。 13.2.5 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作业地点边缘不宜小于50m。 13.2.6 当销毁火工品及其药剂采用销毁塔炸毁时,该塔可布置在厂区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危险品生产厂房最大存药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本规范表13.1.1的规定。根据其所在的环境,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