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防雷与接地 12.7.1 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均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1、表12.1.1-2的规定。 12.7.2 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金属管道,应每隔20~25m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平行敷设的管道,当净距小于100mm时,在接地处管道之间应设跨接线。当管道引入危险性建筑物时,还应与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接。 12.7.3 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凡在生产、加工或贮存危险品的过程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等导电物体,均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接地装置可利用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对F0区和F1区,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地面和工作台宜采用防静电材料。 操作和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宜配备防静电着装和用品。 12.7.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应采用TN—S系统或TN—C—S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路,中性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保护线截面应符合热稳定要求,当保护线与相线材质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2.7.4的规定。 表12.7.4保护线的最小截面(mm2) 3控制按钮、灯具及其开关,可利用有可靠电气通路的穿电线钢管作为保护线。 4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线,可利用兼作保护线。 5在F1区、F2区除控制按钮、灯具及其开关外,各种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的保护线。 注:1.TN—S系统: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 2.TN—C—S系统: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12.7.5 危险区域的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当需要接地的电气设备多且分散时,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构成闭合回路,每隔20~30m与室内接地干线连接一次,并不应少于2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