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电气设备 12.2.1 在危险区域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对正常运行和操作时能发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危险区域以外。 12.2.2 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F0区不应装设电气设备。 2F1区的电气设备应选择尘密结构(标志为DT)型、Ⅱ类B级隔爆型及适用于火药、炸药危险区域的本质安全型。灯具及控制按纽可选择增安型。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允许温度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允许表面温度 3F2区电气设备应选择防尘型或IP54级防水防尘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可选择封闭型。 4F1区的接线盒,应采用与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型。 5安装在各危险区域的门灯及外墙上的开关,应选择IP54级防水防尘型。生产黑火药的F0区的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可选择增安型。 6F0区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外墙外侧的IP54级防水防尘型灯具或室外固定式投光灯。生产黑火药的F0区应采用安装在室外固定式的投光灯,固定投光灯与危险区域的距离不宜小于3m。 外墙外侧灯具的透光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 12.2.3 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保护,除应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的有关规定。 12.2.4 在危险区域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非燃烧体的密实墙与危险区域隔开。 2应采用通过隔墙由填料函密封或同等效果密封措施的传动轴传动。 3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出口,应通向非危险区域。 12.2.5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进入的工作间,其生产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装在门外,并应与门联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