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

12.1 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12.1.1 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应按工作间或库房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F0区为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或库房。

2F1区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或库房。

3F2区为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工作间或库房。

4工作间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库房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表12.1.1-1工作间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1

表12.1.1-1工作间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2

表12.1.1-1工作间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3

表12.1.1-1工作间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4

表12.1.1-2库房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

12.1.2 当工作间既存在易燃溶剂及油料,又存在火药、炸药时,根据介质的危险性,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有关规定。

12.1.3 对与爆炸危险区域毗邻,并有门相通的工作间,当隔墙是密实墙,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时,该工作间的危险区域应按表12.1.3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与爆炸危险区域划为相同的危险区域。

12.1.3与爆炸危险区域毗邻工作间的危险区域

12.1.4 排风室危险区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F1区、F2区服务的排风室应与所服务的危险区域相同。

2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排风室可划为F1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