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2.1 A、B、D级厂房中,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应设局部排风。

11.2.2 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中,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性粉尘或气体。

2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净化处理后再排至大气中。

3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岗位的局部排风除尘,应采用湿法方式处理,且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4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风管应设有坡度。

5排除含有燃烧爆炸性粉尘或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品生产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为一个系统。对于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6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闷顶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构件作排风道。

7排风管道或设备内有可能沉积燃烧爆炸性粉尘时,应设置清扫孔、冲洗接管等清理装置,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大于1%的坡度。

11.2.3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雷管装配、包装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回风。

2雷管装药、压药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采用喷水式空气处理装置时可以回风。

3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11.2.4 对有防静电积聚要求的生产间,其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宜小于65%。

11.2.5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的通风设备及阀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系统的风管上设置止回阀时,通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排风系统,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3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其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11.2.6 A、B、D级厂房均应设置单独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该室不应有门、窗和危险性工作间相通,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2.7 各抗爆间室之间及抗爆间室与其它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2.8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A、B、D级危险性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并架空敷设。 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燃烧爆炸性粉尘易于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