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采暖

11.1.1 A、B、D级厂房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采暖,严禁用明火采暖。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煤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等于或小于0.05MPa的饱和蒸汽。但对下列厂房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1导火索生产中的黑火药三成份混药、干燥、凉药、筛选、黑火药准备、包装厂房。

2导爆索生产中的黑索金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厂房。

3塑料导爆管生产中的奥克托金或黑索金粉碎、干燥、筛选、混合厂房。

4雷管制造中:
1)二硝基重氮酚(含作用和起爆药类似的药剂)的干燥、凉药、筛选厂房。
2)黑萦金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厂房;
3)雷管的装药、压药厂房。

11.1.2 A、B、D级厂房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它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或柱型散热器。

2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散热器的外表面与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4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的一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采暖管道时,应采用有密闭措施的暗沟。

6蒸汽、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