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处理

10.0.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废水排放,应与清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4)、《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5)、《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9)、《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8)等的有关规定。

10.0.2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废水处理的设计,应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

10.0.3 含有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险性的措施。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0.4 在含有起爆药的工房中,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装废水,应送废水处理工房处理。

10.0.5 在有火药、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