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 9.0.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必须设置能供足够消防用水的的消防给水系统。 9.0.2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消防给水设计,除执行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等的有关规定。 9.0.3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给水管网或生产与消防联合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管网。当受地形限制不能设置环状管网,且在生产无不间断供水要求,并设有对置高位水池等具有满足水量、水压要求的消防储备水时,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9.0.4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下列情况计算: 1当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时,消防储备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2h的用水量。 2当危险品生产区内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时,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1h用水量与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2h用水量之和。 注:消防储备水应采取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 9.0.5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 2当建筑物有防护屏障时,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内。 3室外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4室外消防给水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 5室外消火栓应有1个100mm或150mm的栓口和1~2个65mm的栓口。 9.0.6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 9.0.7 设置有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区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等。 9.0.8 危险品生产厂房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厂房出口附近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2室内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3当易燃烧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开间较小,水带不易展开时,室内消火栓可安装在室外墙面上,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9.0.9 生产过程易引起燃烧而导致爆炸的工序,应设成组作用的消防雨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雨淋系统应设感温或感光探测自动控制启动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当生产工序中药量很少,燃烧时不足以促动感温探测器时,可只设手动控制的雨淋系统。此时手动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疏散出口。 2雨淋管网中最不利点的喷头出口水压宜按5m水柱计算,最低不得小于3m水柱。 设有雨淋系统的厂房所需进口水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20m水柱。 3雨淋系统消防作用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 9.0.10 下列生产工序应设置消防雨淋系统: 1粉状铵梯炸药、锭油炸药生产的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梯恩梯粉碎。 2铵梯黑炸药生产的二成份轮碾机混合、三成份混药、筛选、凉药、装药、包装。 3传爆药柱生产的熔药、装药。 4导火索生产的黑火药三成份混药、干燥、凉药、筛选、准备及制索。 5导爆索生产的黑索金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 6震源药柱生产的炸药熔混药、装药。 9.0.11 下列设备的上面或设备内应设置雨淋喷头或闭式喷头或水幕管等消防设施: 1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生产的轮碾机、凉药机、梯恩梯球磨机。 2铵梯黑炸药生产的轮辗机。 3导火索生产的三成份球磨机 注:当上述设备操作在抗爆间室内进行时,可不设雨淋系统。 9.0.12 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邻工作间时,应在该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设置阻火水幕,并与该工作间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 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的为同一组淋水管网,或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时,中间隔墙的门、窗和洞口上可不设阻火水幕。 9.0.13 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仓库,桶装堆场、泵房除应设置消火栓外,还应设置泡沫灭火设备等其他灭火设施。 9.0.14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水量应按20L燉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按3h计算。 2高位水池或消防蓄水池中储水使用后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3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护范围半径不应大于15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