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一节 给水 一、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应比冷凝温度低5~7℃(蒸发式冷凝器除外); 二、冲霜水的水温不应低于+10℃。 第7.1.2条 冷却水应采用淡水,其水质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7.1.3条 制冰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7.1.4条 冷凝器采用直流水冷却时,其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ΣQ1/CγΔt (7.1.4) 第7.1.5条 冷凝器采用混合循环水冷却时,其补充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7.1.6条 氨压缩机水套冷却水量和冷风机冲霜水量应按产品规定。制冰用水量应按每吨冰用水1.1~1.5立方米计算,冷风机冲霜淋水延读时间按每次15~20分钟计算。 第7.1.7条 冷却水一般应采用循环供水。冲霜水一般宜回收利用。 第7.1.8条 冷风机冲霜配水装置前的自由水头不应小于5米。 第7.1.9条 冲霜水管应设泄空装置和采取防止结露的措施。 第7.1.10条 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宜设室内消火栓。库区及氨压缩机房门外应设消火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