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

第5.6.1条   凡管道和设备导致冷量损失的部位、将产生凝结水滴的部位和形成冷桥的部位,均应流行保温。保温层的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t2-t1)/(t2-t3)≤1+1/2λ.αw.d1.lnd1/d2  (5.6.1)
式中:t1——管道或设备内氨液(或盐水)的温度(℃);
t2——周围空气温度,常湿地段应取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
t3——保温层外表面温度,一般可按露点温度加1~2℃;
λ——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千卡/米·小时·℃);
d1——管道或设备包保温层后的外径(米);
d2——管道或设备外径(米);
αw——保温层外表面放热系数,一般可采用7千卡/平方米·小时·℃。

第5.6.2条   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遇冷或吸湿后易产生变形、塌陷或降低强度的材料。

第5.6.3条   融霜用热氨管应保温。保温材料宜选用石棉及其制品。

第5.6.4条   保温层应设置隔汽层或防潮层。

第5.6.5条   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等处,应设置保温层。